事发崇左,一男子酒后猝死,同饮者赔钱

日期: 2025-04-08 20:07:31|浏览: 23|编号: 9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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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崇左,一男子酒后猝死,同饮者赔钱

男子饮酒后猝死,

同桌饮酒者该担责吗?

2019年7月30日,在南宁市工作的郭某在微信群里发出:“有人跟我去大新喝酒吗?”的邀约,黄某开、刘某刚应邀前往。

一行人到大新后便前往郭某家吃饭,同桌吃饭的有郭某和他的父亲、以及黄某开、刘某刚,中途加入的黄某祖、李某等。席间,郭某亲人等先行离席,剩下郭某和他的父亲、黄某开、刘某刚、黄某祖、李某六个人继续喝酒并猜码。所喝的酒为郭某家自酿的桑葚酒和啤酒。一同前来的刘某刚的妻子马某则坐一旁玩手机。

网络图

几人散席后,在从事广告制作的刘某刚一再坚持下,几人驱车到街上看刘某刚承制的广告牌,随后返回郭某家,刘某刚及其妻子被安排至五楼住宿。2人如常洗漱入睡,直至次日8时,马某醒后发觉刘某刚异样,没有鼾声且身体发紫嘴唇惨白,拍打他也没有反应,便叫来郭某、黄某开查看,随后众人拨打120急救中心。经抢救,医生表示刘某刚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刘某刚系醉酒状态诱发心源性猝死

马某及刘某刚的母亲陶某英认为,组织饭局的郭某以及当晚同饮的郭某、黄某开、郭父、黄某祖、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的金额无法协商一致,马某、陶某英遂向大新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酒量大小及过量饮酒后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而刘某刚本身体型肥胖,饮酒后产生高风险后果的可能性比常人要高很多,其在事发前两日曾醉酒的情况下,事发当晚仍然过量饮酒,并最终导致醉酒诱发心源性猝死,刘某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其余人是否不用担责呢?

被告郭某、黄某开、郭父、黄某祖、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人酒量不同,并未在饮酒过程中提醒刘某刚控制好饮用量,导致刘某刚因醉酒诱发心源性猝死,郭某等5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刘某刚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郭某作为此次饮酒活动的召集人,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应比其他人大;黄某祖、李某与死者素不相识,受邀中途入席饮酒,黄某祖22时离开,李某散席后离开,两人责任较小。结合本案,共饮人虽有进行猜码但无强迫性劝酒行为、酒后郭某安排刘某刚夫妻在自家五楼住宿休息、刘某刚虽饮酒过量但尚能自行步行至五楼并洗澡、休息等事实, 法院酌定刘某刚负担92%的民事责任,郭某、黄某开、郭父、黄某祖、李某等分别承担3%、1.5%、1.5%、1%、1%。

缴纳履行款现场

最终,在认定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被告郭某等5人共同赔偿59031.7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9月9日上午,被告郭某等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将履行款如数交到原告手中。

传承饮酒文化,倡导文明之风

饮酒助兴之时

既要保证自己不酗酒、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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