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 | 一根带着艾滋病毒的针管 (下)
这个案子写的时间跨度比较大,先给大家撸个时间线来重温一下案情。
1984 年,21 岁的加入医生工作的医院,两人展开了一场婚外恋情。
1991 年,生下了医生的儿子。几个月后与丈夫离婚。
1994 年 5 月,闹分手的时候交往了一个裁缝。
1994 年 6 月,与裁缝的恋情被医生搅和黄了。
1994 年 7 月 18 日,在过生日这天半夜 5 点打电话到医生老婆家要人,最后一次知道上位无望终于死心。
1994年 7 月 19 日,与医生正式分手。
1994 年 7 月下,医生与妻子去佛罗里达旅游,回来的时候扭伤了腰。
1994 年 8 月 2 日,医生抽取了丙肝患者 的血样。
1994 年 8 月 4 日,医生抽取了艾滋病患者 的血样。
1994 年 8 月 4 日晚上 10 点05 分,医生携带病毒针剂到家给她注射。
1994 年 8 月 4 日 晚 10 点 26 分,医生回复了的传呼。
1994 年 8 月 9 日,找医生看病,说注射针剂后不舒服。医生安排了血检,说她一切都没问题。
1994 年 8 月 16日,来到眼科诊所咨询了 医生。
1994 年 8 月 29日,被推荐给神经科医生的 。
1994 年 9 月 16 日,被推荐给口眼鼻科的 医生和癌症专科医生Luis Mesa。
1994 年 11 月 21 日,看牙的时候发现溃疡情况恶化。
1994 年 12 月 15 日,的妇产科医生Wayne 在年检的时候给她安排了血检。几天后发现检测结果是 HIV 和丙肝病毒阳性。
1995 年 1 月 23 日,被推荐给艾滋病专科医生 Wong,王医生发现医生并没有给她做过血检排除 HIV 感染。
1995 年 7 月13 日,警方在医生的诊所找到关键的血检记录。
1996 年 7 月 23 日,警方正式逮捕医生。
17
医生被逮捕之后,这个案子立刻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因为一个德高望重的医生在 10 年的婚外情后,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坑前情人,这是多好的八卦头条啊,媒体们蜂拥而至。
在医生被逮捕时,他的大女儿正在家里后院游泳池里玩耍,忽然听到了收音机里传来的热点新闻。他的小儿子接到女友的电话,说在电视里看到警察带走了他的父亲。铺天盖地的新闻标题写的都是医生利用专业背景犯罪这样的内容。
多年后他的孩子们还不能从这段阴影中走出,说:"(媒体的报道)把他写的太邪恶了。"
开庭之后,控方和辩方有来有往的交锋了很多个回合。首先辩方就提出,控方向法庭提出的许多证据与本案无关。
在开庭前,控方通知辩方,他们将提交一些间接证据来证明医生的谋杀企图。辩方则表示了抗议。
这里需要小科普一下。在审判开庭之前,为了公正起见,控方和辩方需要共享双方找到的证据,并且给对方足够的时间准备回应,不然对方就有可能提出这个证据在开庭前没见过,要么证据不能呈堂,要么需要延期开庭。
在本案中,辩方提出的异议是那些间接证据与案情没有确凿关联,它们唯一的作用就是抹黑被告人品,却并不能说明被告犯罪与否,所以是无效证据,法庭不应该允许它们被呈送到陪审团的面前。
那么什么才是有效证据呢?在医生的这个案子里,所有提交的证据都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证据不能重复,作用和目的不能是为了抹黑被告的人品,而且必须对案件结论起到明确的指引作用。
辩方提出,比如那个控方提交的 L.L.关于自己被抽血的证词,与本案无关。你们又没能证明身上的丙肝病毒是来自 L.L.的啊,扯上她干什么?
控方回答说,在 8 月 2 日这天,诊所给 L.L.默默抽血却没有做后续血检的行为,与 8 月 4 日这天给 D.M.抽血也没有做后续血检的行为模式一致。控方有理由推测当时医生是拿 L.L.试手,两天后就大胆的抽取了他真正想要的病毒。所以这个证据是相关的。
然后辩方律师又说了,不是说好了不能提供证据来抹黑被告吗?不能人身攻击他的品格问题。那你们为啥要提供他在80 年代末和 1990 年两次强奸的证据。为什么要提供医生打电话给大学举报作弊的证据?还有他要把的裸照散发出去这种威胁的话,另外你们把裁缝喊来作证是什么意思?他跟本案有一毛钱的关系吗?满打满算他跟恋爱的时间长度都不到两个月。
控方简单的回答说:一般来说,这种与本案主题无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品的证据提交,但是在这里我们提交这些证据,并不是要证明被告人的人品不好,而是证明医生谋害的动机。
虽然动机不是定罪最关键的因素,但是这些证据很好的向法庭和陪审团提供了本案的背景,帮助法官和陪审员们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被告的思路,了解这个罪行的复杂性,从而能把他的动机与最后犯罪结果联系起来,帮助法官和陪审员定罪。
所以谁说这是没用的呢?
18
接着辩方律师说,你们怎么能证明身上携带的 HIV 病毒不是她自己作(浪)出来的呢?
辩方用的还是当初医生用过的脏水配方,首先荡妇羞辱,攻击的品德不好,说这个女人极其放浪,在跟医生交往的同时,还在与其他男人交往,天天在酒吧里泡着,随便就会跟男人上床。你看,她知道自己生病之后,立刻列出了一大堆曾经跟她有过性关系的男人名单,这就是她性生活混乱的证明啊。
检控官说,可是她交往过的男人都证明了没有 HIV 病毒。
The State five of 's as . The men that they were for HIV and that their were . The State and also that one other of was HIV . man who dated her also that they never had .
这段翻译过来就是,检控官找了 5 个的性伴作证,证明他们最近检查过都没有 HIV 病毒。控方与辩方都证明另一个性伴也没有染病(应该指的就是医生),还有一个跟约会过的男人也出庭作证,说跟她还没发生过性关系(该证人的心情一定很复杂吧?)。
辩方回答说,切,你们只通知了她提供的名单上的人,谁知道名单之外还有多少呢?没准儿好多一夜情成员根本都没资格上名单。
检控官根本没搭理他们这个茬,谁指控谁举证。
然后辩方说,工作的环境也有感染 HIV 病毒的可能。
检控官找来了工作的医院主管作证,证明的工作范围与这种有病毒感染危险的区域完全不相关。而且医院有规定,如果雇员曾经暴露在可能发生病毒感染的情况下,必须要向医院汇报。只有过一次汇报,那是在 1985 年有个艾滋病患者曾经对着她打了个喷嚏。
19
接下来的重点,就是那个 DNA 证据了。
从外人的角度来看,只要专家证明了此病毒与彼病毒相关,这事儿不就一目了然了么?洗白白去坐牢就好了。
但这事儿远不止这么简单,控方为了让 DNA 证据成立,需要证明好几点:
第一,做病毒比较实验的专家证人需要有合格的资质。
第二,专家使用的技术必须有业界认证的基础,实验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庭规定的证据标准。
第三,病毒比较实验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庭规定的标准,期间没有任何污染和违规行为。
辩方提出,这几点必须全部同时满足,控方提供的病毒对比结果才能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医生和的这个案子,其中非常特殊且关键的一点在于,控方提供的全部都是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证据。
证据的形式有很多种,比如目击证人,旁观者,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物理证据如指纹毛发血液等等。无论有多少种证据形式,他们都被归结为两个大的种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非常直白一目了然,不需要额外的推理和证明,就能得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结论。间接证据则是需要结合当时的场景进行推理分析证明,才能得出结论。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下这两种证据之间的区别。
比如一个目击证人说我亲眼看见一个男的拿刀杀了个女的,抛开证词的真实性不说,这个证人的证词是直接证据。
但是如果目击证人说,我看见他走进这个房间,手里拿着刀,然后我听见她传来尖叫。之后发现她死了。这个证词就是间接证据。
因为你需要推论并且证明:这个男人手里拿着凶器(刀)进入到这个房间杀死了这个女人(行为)。你需要建立起(1)男人和刀之间的联系,(2)刀和女人之死的联系,从而证明男人造成了女人的死亡。
如果男人拿着刀进入房间,给女人削了个苹果,女人后来先天性心脏病发了,这个证人的证词就毫无意义。同样,这个证词也无法排除男人拿着刀进入房间,威胁了一番,女人拿起刀尖叫着捅了自己这种可能。
所以直接证据提供的联系到结论是直接的,间接证据提供的联系到结论则有许多的可能性。
也所以间接证据不能单一存在,需要互相支持,多个间接证据连接综合在一起,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帮助推断证明最后的那个结论。同时,因为间接证据的不确定性,最后的结论也必须是排除任何疑问才能得出的结论。
比如还是上面这个例子。除了有目击证人看到男的拿着刀进去了,在他的身上还发现了喷射性血液,血液被确定是属于女人的,科学证明血液喷射的距离和力度符合捅杀的方式,女人身上有反抗伤,刀上只有男人的指纹,加上两人之前有各种纠葛,男人还发布过公开威胁等等。这些都有力的支撑了最后这个的确是男的把女的杀了的结论。
所以现在要把医生病人的艾滋病毒与携带的 HIV 病毒联系起来,并且证明这个间接证据合法。
20
辩方提出的第一条要求相对容易满足:做病毒比较实验的专家证人需要有合格的资质。
法律规定说:
If , , or other will the trier of fact to the or to a fact in issue, a as an by , skill, , , or , may in the form of an or .
就是说这些专家证人,必须是真正的专家,接受过专业训练,有真正的专业资质才行。
主持这个 HIV 病毒对比的,是 ,在做实验的时候,他还是个博士候选人呢。在他被作为专家证人召唤出庭的时候,已经成功的戴上了博士头衔,现在是宾州West Point的一家研究中心的高级生物研究专家。
为了确认博士的结论无误,控方还请来了德州州立奥斯汀大学的进化生物学专家David ,请他按照博士的方法重复一遍实验,看是否能得出同样的结果。他的分子流行病学背景获得了法庭认可。
控方又请来了一位名叫 的博士专家,她任职于加州奥克兰研究中心的研究院,毕业于伯克利大学,背景是生物化学。她的专业是分子进化和 DNA 序列的演化研究。
辩方作为应对也请来了两名专家证人。
James 博士毕业于明尼苏达州立,拥有细胞生物和生物化学领域的博士学位。现在是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微生物系的教授。他的分子流行病学背景也获得了法庭认可。
博士则毕业于哈佛大学微生物和基因分子专业,现在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的医学中心任职,头衔特别长,是a of , and ,也就是横跨了微生物学,免疫学和寄生虫学各领域的教授。他被法庭认可为滤过性病原体方面的专家。
这些金光闪闪的专家证人们接连上阵,围绕着病毒对比实验展开了唇枪舌战。
21
第二个要求:专家使用的技术必须有业界认证的基础,实验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庭规定的证据标准。
无论控方还是辩方都认可一点:这个病毒对比实验是要证明一个假设,这个假设就是身上的病毒与 D.M.的病毒相关,从而证明传染的 HIV 病毒来自于 D.M.
在 1993 年之前,任何一个建立在新技术上的证据,如果没有被同领域专家认可的话,都不能被允许呈堂,因为没有接受过公众证明,万一这个新技术将来被证明是错的呢?
1993 年的时候,美国的高级法庭在 v. Dow 案之后更进一步的规定该如何判定证据所采取的技术合法。
这个技术(或者理论)是否已经被测试过,是否可以重现。
这个技术(或者理论)是否已经接受过专家认证,并且公开发表过。
这个技术(或者理论)已知存在的缺陷和错误率是多少。
这个技术(或者理论)是否被同研究领域正式认可接受。
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的法律的确有它的优越性。美国是案例法,所以在案之后,所有相关类似的案件,都会遵循这个规定进行判决。所以案例法的好处也在于此,它会通过一个一个单独的案例不断的完善法律原本缺乏的内容,并且与时俱进。
那么在医生的这个案子上,法庭指示说,对比实验的结果对本案的影响很大,所以允许有个听证会,讨论对比实验的原则和方法是否合法,至于实验的结果如何就留到正式开庭的时候,控辩双方对陪审团去解释了。
控方专家证人博士在听证会上解释了自己的实验步骤,博士也解释了自己当初重复博士实验时的步骤。然后听证会分步讨论,实验的每一个步骤的技术原理是否都符合上面提到的四项原则。
路易斯安纳州早些年就已经认可了通过鉴定 DNA 来确定犯罪的技术,但是博士实验的方法中还采取了 PCR和亲源系统进化分析的技术,控辩双方的专家都认可这是一种虽然新但是目前常用在分析 HIV 传播的技术。
然而这个技术却是整个实验步骤的基础,也是实验步骤最开始的一步。如果这一步被证明不符合四项原则的话,后面就不用多说了。
控方专家认为,HIV 病毒变异的超快,所以你提取样本利用 PCR 技术复制再通过亲源系统进化分析来溯源,这个结果根本靠不住。因为很可能在你复制之前人家就已经变异了。
控方专家证人 博士说,他根据自己个人的资历和知识判断,亲源系统进化分析这个技术完全可以精确的测试出八年内采集的HIV 菌株的相似性。
控方第三名专家博士的专业领域就是亲源系统进化分析。她表示赞同 博士所说的,亲源系统进化分析技术是目前确认两个 HIV 样本之间关联的最好方法。而且也是目前理论技术最完善,运用最广泛,且接受度最高的技术( is the most sound, the most used, and "[h]ighly, wide[ly] )。
她认为虽然 HIV 病毒的变异速度快,但并不至于会快到影响实验结果数据的地步,而且亲源系统进化分析技术不光可以确认病毒的关联,还可以追溯到 15 年以内采取的血样,她就曾经亲自测试过一对母女相距 11 年的 HIV 病毒关联。
之后辩方专家证人出场。博士主要提出的意见是,他认为博士实验做的不够完善,应该更深入一些来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作为一个分子流行病专家,分子流行病分析的实验步骤与系统进化分析实验十分相近,但是分子流行病分析往往还会采用其他更多的信息来确保实验结果可靠无误。
不过他承认自己不是亲源系统进化分析技术方面的专家,对那个方面也远不如博士和博士那么熟悉和专业。
另一位辩方专家证人博士也说,博士和博士的实验做的不够深入彻底,他觉得虽然他们采取的技术是有效合理的,但对决定本案罪行是否成立还是不够。
不过,他也承认了自己不是亲源系统进化分析技术方面的专家。
最后听证会得出结论,既然你俩不是这方面的专家,那你们就保留意见好了。不过法庭认可你们的顾虑,所以,这个病毒实验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官和陪审团面前。
第二个条件:满足。
22
第三个条件是:病毒比较实验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庭规定的标准,期间没有任何污染和违规行为。
这时候控方遇到了挑战。
在博士做实验的时候,他的实验记录上标注了和 D.M.的名字,这说明实验结果有可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不是盲做。而且他在做实验的时候不够规范,所有的样本对比都是在一个实验室里操作的,在利用 PCR 的技术复制时,实验管一打开,就有一定可能会造成 DNA 污染,在这种基础上找 DNA 相似性,那不是一抓一个准吗?
博士承认了自己的不足,当初的确应该盲做。但是,博士重复的实验过程就完美满足了所有的要求,他不光盲做,还采取了更新更安全的取样手段,完全避免了可能的污染。还是得出了一样的结论!
但是,这事儿没完。
辩方的专家证人又说了。虽然你们重复实验的步骤严谨了,可是你们采用的样本不严谨啊,当初博士不光做了 D.M.和的病毒对比,还有另外 30 个当地 HIV 患者的血样。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D.M.和的病毒关联不会发生在不相关的人身上。实验最后的结论也正是如此。
可是辩方不服。
辩方说,你们这 30 个血样都来自于你们当地,这数据不够充分,面儿不够宽。
博士解释说,取用的本地血样,是为了排除和 D.M.身上 HIV 病毒的关联是由地区共同性造成的,但是他还拿他们的血样跟德州的俩 HIV 病毒患者血样进行了对比,结论也是一样的。
然而辩方还是不服,说你们的这 30 个样本中有 三分之二的血样来自于同性恋,有的都身患 10 年以上的艾滋了,这些血样有局限性,找不到与身上病毒的关联一点儿都不奇怪。你们要是找一批男同性恋患者,患病时间与 D.M.等长,或者找个跟情况类似的,女的,通过针头传染的病毒,染病时间等长的病毒携带者,没准儿就能找到相关性了!
这个说法已经有些近乎无理取闹了。博士还是耐心的回答说,他从来没听说过任何 DNA 序列会因为传染上 HIV 病毒的方式时间不同而有所不同。
博士表示说,这个事儿是没有讨论余地的,任何情况下,两个人身上的病毒如果发现了关联性,那就是相关,你换多少个血样都不会有所不同。
亲源系统进化分析只能证明两个人身上的病毒有关联性,并不能证明是谁传染给了谁。只是之后实验中发现的嵌套模式证明了D.M.携带的病毒比所携带的 HIV 病毒更早。
好了,第三个条件也满足了。HIV 病毒对比实验结果被批准作为证据呈堂。
不过,考虑到辩方专家证人提出的意见,法官格外强调,希望陪审团在看到这个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博士和博士所做的实验,证明了身上的病毒与 D.M.的病毒相关( ),但不是完全一致()。
这个结果只证明了两者病毒相关性,并不证明医生给注射了 HIV 病毒。
23
到最后开庭的时候,HIV 病毒对比果然是关键性的证据。
在证人席上,博士说了这样一段话:
“和 D.M.所携带的病毒的确不是完全一模一样的,但是,要说他们俩不同源,那只有百万分之一的可能(there’s less than a one in a you’d see the that you did at .)。”
这个“百万分之一”的描述给陪审团留下了深刻印象,检控官超爱这个说法,在之后的庭辩中反复使用,而辩方恨透了这个说法,辩方律师和专家证人都纷纷批评这个说法不够严谨,让陪审团产生了偏见。
前面提到过的那个王医生还记得不?他也出庭作证了。因为非常巧的是,D.M.不光是医生的病人,也是王医生的病人呢。
王医生使用了一种名叫 AZT的药物给D. M.和治疗,但是辩方律师指出,D.M.对 AZT 的治疗反应很好(AZT-),但是的反应却不怎么样(AZT-),这说明两人的病毒根本不同源。
王医生说,这个说法并不完全正确,D.M.显得对 AZT 反应好,是因为他的 T 细胞水平在下降,T 细胞是一种反应病毒发展程度的细胞,当他使用 AZT 和其他辅助药物的时候,就显得有效。而服用 AZT 与其他辅助药物的时候,她的 T 细胞水平也显示出了下降啊。
然后检控官提交证据,证明医生还利用了自己的专业背景,阻挠获得适当的治疗。他欺骗说自己曾经给她血检排除了 HIV 感染,又专门告诉癌症专家Mesa博士说已经被排除了 HIV 感染的可能性。
而且在被多次要求做血检的情况下,医生都坚决拒绝,认为自己肯定没有感染上 HIV 病毒,这说明他十分清楚是何时,在何种情况下感染上病毒的。
所以最后,医生二级谋杀罪名成立,被判 50 年徒刑。又因为自己利用专业背景干扰的治疗,被判连续两个 5 年徒刑。
一名陪审员说,他完全是被科学所说服,而并不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如果这个有罪的判决是根据他们俩的人品来决定的话,陪审团大概会把他俩都判决有罪。”(“If the was based on party’s ,” he said, “the jury would have put them both in jail.” )
医生的两个病人,D.M.和 L.L.都把他给告了。D.M.是个中学老师,但是因为这个案子,他是同性恋和艾滋病患者的身份暴露,有可能会影响到他的工作。L.L.则因为自己的身份和病史暴露,也提出要求赔偿。
医生在 2015 年曾经再次上诉,要求对二级谋杀罪名重审,可是被驳回了。在他坐牢期间,老婆和三个孩子每个星期都会去看望他。直到现在都坚信他是被冤枉的。
和丈夫Jerry Allen
在 1996 年 3 月与Jerry Allen正式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他们和她的两个孩子一起,一直住在那间公寓并没有搬家。医生上诉被驳回的宣判,Jerry去出席了。
好,现在是我的感慨时间。
首先艾滋病这个事情,前些年有些可怕的传言,说有反社会分子会拿着带艾滋病毒的针管乱扎报复社会。之后官方出来辟谣说,艾滋病毒离了人体就存活不了,所以大家不要害怕。
可是仔细查了之后,我发现并不是这么简单,这个病毒离了人体是可以存活一段时间的,在这段时间内扎人,就有可能被感染。
另一个艾滋病传染的途径就是通过性交。在英国和美国甚至中国都有过案例,已知自己携带艾滋病毒却故意对性伴侣隐瞒,刻意将病毒转播给更多人群。可是这种情况都算作故意伤害罪,但不能算故意杀人罪。
有意思的是前几天看到一个新闻,说中国在取消了艾滋病人入境限制之后,2018 年第二季度新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 4 万多例,其中大学生和同性恋占大多数。取消入境限制的理由是:“取消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不会引起这些疾病在我国境内的高发和传播。”
怎么说呢,这个理由大概与美国前俩年宣布已知身患艾滋病的患者献血不违法的逻辑一样。因为限制表现出对患者的歧视,而且现在艾滋病已经不算绝症了。
同时,政策还决定“将不得入境的外国精神病人限定为严重精神病的范围”(轻度神经本人就可以入境),因为“轻度精神病病人不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及他人安全造成危害,没有必要禁止患有轻度精神病的外国人入境。”
我不想被封号,所以我什么都不说,大家领会一下精神就好。
这个案子我写的特别长,因为除了 Files的纪录片之外,还有很多相关资料。其中包括两份超长的法律文件。
有意思的是,经过对比这两份法律文件和 Files的纪录片,我再次发现这个纪录片啊,不完全写实。
在记录片里,接受采访说,医生最开始吸引她的地方是因为他成熟博识,他的学识和经验,高超的医疗技术,等等。所以自己插足人家婚姻家庭,完全是出于年少无知的爱。
纪录片也一个字都没有提她婚内出轨前夫6 年,出轨的时候刚生了孩子没多久。
可是法律文件上这样提到:“The that sex was the focus when and were . ”--两人在一起的核心就是性。
当然可以理解,你总不能让个女人当着摄像机承认自己介入别人家庭只是为了上床吧。而且我觉得还真不一定是为了上床,医生吸引她的除了学识之外,应该还有学识可以带来的阶层跃迁。
然后记录片里一个字没有提两人分手后,还让医生做家庭医生的事儿。更别提事发当晚,她曾经特意给他留门,让他来打针。而是显得两人分的干干净净,毫无纠缠。自然也就无从提起医生刻意干涉和拖延之后的治疗了。
所以如果不查看其他的资料,光看纪录片的话,可能还会觉得是个无知少女误入歧途,被医生胁迫多年分手不得最后被报复呢。
我顺手去搜索了一下美国网友对这个案子的评价,除了谴责医生太疯狂之外,网友们都在说不能当Side Chick啊。
这俩个词我都认识,可是放在一起就不认识了。于是我去查了一下 side chick 啥意思,原来其实就是咱们中文里的小三:
the other woman; also known as the ; a that is a male's wife or who has with the male while he is in
除了这个词之外,还有“Jump-off”,“”,这些花样百出的说法。相对Side Chick之外,正室的说法就是"Main Chick",涨姿势吧?
问题在于,那位医生也破坏了人家的家庭啊。男的插足者该用什么词来形容呢?Side Dick吗?
在这个案子上,我看到案件评论有两个极端。一个是觉得女方非常可怜,男方太坏。另一个是觉得女的咎由自取,男的呢?男的就是疯了。
我非常反感在同样一件事里,对女方进行荡妇羞辱,而对男方就简单的一句疯掉了完事。两个人在这段婚外情里扮演了同样恶心的角色,谁也没有比谁更无辜。
而这个事情也的确说不上一方主动一方被动。就算医生威胁恐吓,那些在他们俩纠缠之外被找来临时的男人们,又何其倒霉。
我多少有些觉得对这些男人也有借力的意思。有多认真很难说。她自己说她都是认真的,后来跟那些男人的关系都破裂,完全是因为被医生破坏,她担心对方和自己的人身安全。可是很难解释为什么到了Allen身上这个担心就不存在了?看起来Allen也并没有高大勇武到一望即怂的地步。
我想,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互相选择的时候最看重的是什么。一个人只有在明确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么东西的时候,才会表现出真正彻底的坚决。
医生明确自己想要的就是脚踏两条船,就是要控制对方的身心,所以坚决的阻止对方逃离自己的控制。而一直到最后彻底死心后,才选择了一个老实的男人稳定下来。
我看到一篇评论side chick的文章中这样说道:
A woman’s only to the “Side Chick,” is to be with about her needs and what she to be happy, and those same in her mate. or not your needs are being met, the of the ring, the house, and the kids. your true , and that your mate it.
翻译过来这段话同样也适合男性。要想规避落入不适合的感情关系中的唯一途径,就是真实的面对自己,自己到底想要什么,什么才能使自己获得真正的幸福。抛开那些物质的需求,对孩子家庭的渴望,想明白自己要的到底是什么。
换句话说,如果要的就是名利物质,也是求仁得仁的事情。对本案中坚持到底不离不弃的正室也是如此。
好比最近董璇离婚的事儿,之前不离婚,是真的因为相信对方没有性犯罪吗?还是因为钱和利益?现在离婚了,是因为真的晴天霹雳意识到对方真的有性犯罪,还是因为钱和利益不得不做切割?
然后转过身来就刷受害者自强自立争取幸福的人设。大概是真的觉得八卦群众们傻吧。
如果真的颜值即正义,请大家给我众筹一下,我这就去追求正义!
[:]
发送关键词”天网恢恢“可阅读本系列全部文章,顺手点击下”好看“,帮助我被更多人看到
欢迎在朋友圈保留作者名和公众号转发
其他需要请私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