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佳木斯市物业管理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5-02-27 08:10:38 |浏览: 17|编号: 7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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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佳木斯市物业管理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佳木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佳木斯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在工商注册地之外的物业服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审核、认定、使用区级物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 负责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红黑名单”的公示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县(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等工作。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工作,并可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审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法院税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互联互动,依法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

第五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三类。

(一)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主要包括企业员工信息、企业优良信用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及物业服务水平的信息。

(二)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中接受各级考评检查,处理群众信访投诉,配合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监督及日常工作的信息。

(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拒不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监管,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破坏市场秩序等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外市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该企业在我市承接的首个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

第七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归集。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归集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及证明材料。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到区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将信息推送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自行掌握以及信息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报至县(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归集。县(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信用信息产生15 个工作日内归集,由县(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录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建立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修复制度。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该类别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在项目绩效信息的记分周期内,已经改正并消除原有不良影响的,当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扣除项目绩效分值的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返还相应扣分分值。

第九条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归集。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应于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产生 15 个工作日内,将自行掌握、区级物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单位主动推送的信用信息,录入市物业信用系统,并由区级物业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不良信用信息情况。

其他相关利益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法律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相关利益人可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向区级物业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除外)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区级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 信用评级

第十条 信用评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佳木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见附件)计算。

市住房保障局可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对《佳木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分值、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分值各 60 分。

企业绩效分值,为企业所有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分值的平均值。

物业服务企业总信用分值为: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分值+企业绩效分值-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分值。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计分周期

固定员工数、专业技术人员、物业服务人才、企业党建、物业服务规模、参与老旧小区和保障性住房等物业服务、拓展经营市场的评分无计分周期,信息发生变更,分值随之实时变动。

诚信经营及平台建设情况、标准建设成果、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和个人获得表彰奖励、物业服务项目创优的计分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计分周期为一年(自获得优良信用信息之日起计算)。

日常考评情况采取分值覆盖方式,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考评检查产生新的评分结果时,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录入后自动覆盖上一次分值。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情况以及信访投诉处理、街道(乡镇)物业管理、社区物业管理的计分周期为一年(自信息录入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企业主动申报整改完成的,核实后返还相应扣分分值;企业未主动申报的,一年后自动返还相应扣分分值。

企业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计分周期为一年(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在一年内整改的,视整改情况在一年后返还相应分值, 一年内未进行整改的维持扣分。涉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事项的,有效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得分情况,确定评级结果分为 AAA 级、AA 级、A 级、B级、C 级。

信用得分在 85 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 级。信用得分在 80 分(含)至 85 分的,信用等级为:AA 级。信用得分在 70 分(含)至80 分的,信用等级为:A 级。信用得分在 60 分(含)至 70 分的,或在 60 分以下且没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的,信用等级为:B 级。信用得分在 60 分以下,且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的,信用等级为:C 级。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C 级(缺失)。

第十五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严重失信制度。严重失信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退出程序,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经合法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退出物业项目、移交物业用房及相关资料的,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管理人的;

(二)擅自侵占、挪用、套用业主公共收益或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有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及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包括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物业服务企业出现第(一)至(三)项任意一项不超过 1次的,信用等级暂定为 C 级(黄牌);拒不整改、无法补救、出现第(一)至(三)项任意一项超过 1 次或发生第(四)至(六) 项任意一项行为的,信用等级确定为 C 级(严重失信)。暂定为 C 级(黄牌)的有效期为自列入之日起 18 个月,有效期过后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重新评定,其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得分和等级等有异议的可向区级物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区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核查期间,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结果进行标注,直至异议处理结束。经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填报、评级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投诉举报,上报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录入市物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结果在市物业网站公开,并按规定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系统查询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定期通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实施分类监管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彰评选推介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AAA、AA、A 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 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 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开展招标活动的参考;

(三)作为审核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参考;

(四)作为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考;

(五)作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活动的参考;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 级(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可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书面建议。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9月1日起施行,佳木斯市所属县、市参照执行。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行业“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我市物业行业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佳木斯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是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年度考核、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负责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红黑名单”的公示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行业“红黑名单”采集上报工作。

第四条“红黑名单”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物业行业“红名单”评选范围:

(一)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反物业行业规定行为的,同时未被其他行业列入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的;

(二)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在紧急突发事件或各类创建等活动中表现出色,受到国家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市级以上(含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表彰的,且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反物业行业规定行为的,同时未被其他行业列入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的。

第六条“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报送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二)信息筛查。将初步名单与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公示。将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佳木斯物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信息通报。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经专题办公会或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佳木斯物业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纳入“红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评先评优、项目投标、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向全社会通报诚信典型;在会展、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红名单”诚信企业;

(二)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评先评优,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投标、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应当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对“红名单”的诚信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物业行业“黑名单”管理:

(一)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经营收入、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无证照经营、围标串标以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受到物业和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未履行或未正确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有主体责任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

第九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报送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审核认定。对拟定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四)信息通报。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经专题办公会或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并经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佳木斯物业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佳木斯物业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等行为;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四)在佳木斯物业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并由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将信息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等;

(五)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针对惩戒对象要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六)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七)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八)对实施联合惩戒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物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通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在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式修复信用。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未整改,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予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名单公布三个月后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经过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答复。同意信用修复的,改变或停止失信惩戒措施;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通过修复信用退出“黑名单”的,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对外通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红黑名单”退出方式

纳入佳木斯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自纳入之日起,实施激励或惩戒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红名单”中的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或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或经举报查实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从“红名单”中退出。“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纳入“红黑名单”的外地来佳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应发函告知营业执照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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