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没有井盖的隐蔽井盖导致一名老人掉入井中骨折。广州一小区开发商被责令赔偿10万元
南都讯见习记者何胜霆小区没有井盖。戴女士落入井中受伤,造成两处骨折。她住院24天。为此,戴女士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
经过两年多的一审、二审程序,广州中院最终二审裁定,该小区开发商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0.69元。
小区内有一口黑井,没有井盖。
老人摔倒受伤,造成两处骨折
2018年11月20日下午4点左右,59岁的戴女士行走在金地香山湖小区内的立交桥下。路边有一口暗井,没有井盖。戴女士掉入井中受伤。他的朋友在附近看到他,立即向社区物业管理人员求助,并报了警。
事发后,戴女士于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14日在广东水电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24天。入院诊断:右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侧第9~11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据了解,戴女士住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50764.37元。戴女士委托南方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 2019年7月18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戴女士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导致右髋关节丧失25%以上功能。伤残等级为10级。
戴女士认为,广州东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开发单位,应保证小区内设施正常,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对方管理疏忽。为此,戴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小区开发商赔偿各种损失。
东菱公司认为其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证义务,不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发生前,该公司已对事故周边区域进行封闭,并通过物业经理微信朋友圈发布了《禁止进入施工区域的通知》,禁止人员靠近施工区域,对该区域进行封闭管理。如果使用蔬菜,请在三天内及时采摘,并及时清理相关种植工具。
东菱公司表示,戴女士作为金地香山湖的清洁工和居民,明知金地物业发出警告,但仍不顾,前往立交桥下种植蔬菜。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开发商一审被判承担60%责任
上诉称,事件发生前已经设置了围栏。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菱公司声称事发时现场已被围起来,但其提供的围起来现场的照片并未标明拍摄时间,这使得无法证明事发时现场已被围栏围起来。东岭公司未尽到所辖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落实有效的遏制措施。本次事故有重大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在小区物管中心发出不得进入施工区域的通知后,戴女士仍然在该小区的桥下行走。她也有过错,应该承担40%的责任。 2020年7月30日,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戴女士上述损失共计0.15元,据此东菱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0.69元。
一审判决后,东菱公司提起上诉,称事发前,东菱公司已将事故周边区域围起来,且涉案立交桥已设有围栏,故事故现场形成了空间闭环。戴女士掉入井口受伤。这口井位于立交桥的底部,位置比较隐蔽。她进入立交桥底部的行为和目的非常反常,是东菱公司无法预见的。尽管戴女士明知东菱公司已采取围堵措施,但她仍跨过围栏来到立交桥底部。她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东菱公司认为,戴女士是受东莞合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金地象山湖负责B组楼的保洁工作。本案事故发生时,戴女士正在上班。合众公司未尽到对员工的管理义务,导致她在上班时间擅自离职。合众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管理层有过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道市政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所附的事发现场图片显示,现场未进行封闭。
事发地点是一片空旷区域,普通人可以进入。区内存在未设井盖的水井,存在安全隐患。东岭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管理方,未对现场进行围栏,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履行安全义务且存在过错,导致戴女士在该地区行走时掉进没有井盖的井中受伤。
合众公司对戴女士的管理是否存在失误,与本案的审理无关。东菱公司请求追加上述两家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为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遂维持原判。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