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托克逊县法院一案被指“先判后审”

日期: 2025-01-23 15:05:48 |浏览: 8|编号: 66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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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托克逊县法院一案被指“先判后审”

一份普通的民事判决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是因为,判决书在开庭前就已“发布”,而开庭时,被告人盖玉宝和黄晓均未到庭。

盖玉宝、黄晓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存在明显违法行为。

2006年12月11日,盖玉宝、黄晓、戴某共同设立吐鲁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戴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随后,戴某与一人发生经济纠纷,被告上法庭。因盖玉宝、黄晓同为该公司股东,故一并列为被告。

“不久之后,戴某因涉嫌其他刑事案件被判入狱。而这起经济纠纷案件从立案到法院判决,我都一无所知。直到2012年3月9日,托克逊县一名民警法庭工作人员突然来找我,告诉我,因为我下落不明,所以该案已经缺席判决。”

“既然我下落不明,你们是怎么找到我的?你们故意让委托人被判缺席,我们坚决不受理这样的案件。”被告人盖玉宝对此案提出质疑。

据盖玉宝回忆,面对他的疑问,法院工作人员无言以对,离开了。从那时起,托克森县法院已经两年没有接到他的电话了。

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2014年1月26日,涉案另一被告人黄晓突然收到银行短信,显示其账户已被提取11万余元。黄晓给银行打电话,发现已经被托克逊法院扣款了。黄晓立即给盖玉宝打电话,询问盖玉宝。盖立即检查了自己的资产,发现自己名下的房子也被查封了。

后来,盖玉宝和黄潇来到托克逊县法院,看到了判决书,了解了自己败诉的原委,意识到自己真的输了一场官司。

黄晓称,法院曾两次邮寄起诉书副本和法庭传票,但都没有直接送达他手中。相反,它们是由他未成年的女儿和分居的离婚前妻签署的。之前已搬出该地址。

黄晓认为,法院并没有亲自电话联系他。对于这两份收据,法院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最终导致其丧失应诉权和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权。

盖玉宝也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法院表示,送达回执的结果是“未找到该人”。盖玉宝说,他在这个邮寄地址住了很多年,也是他唯一的住所。他的妻子和孩子也在场。他质疑,既然如此,为什么会出现邮件送达时找不到人的结果呢?

“托克逊县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时告诉我,‘因你下落不明,所以缺席判决,判决已经生效。’”盖玉宝想不通。这是他的家庭住址,和十年前一样。为什么法院一再说送达传票时查不到未变更的手机号码,执行案件时却查到了?

正当盖玉宝和黄潇对法院没有按照程序向他们送达传票提出异议时,却发现了更大的发现。盖玉宝的律师在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查阅卷宗时,无意中发现该案最后一次开庭是2011年6月14日,但判决书却是2011年6月4日下达的。

盖玉宝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的托克逊县法院2011年6月4日出具的(2010)托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了该纠纷,被告人黄晓、盖某均未审理此案。玉宝出庭,未提出答辩。法院认为,黄晓、盖玉宝系吐鲁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为此,他们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要求托克逊县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与判决结果一致,便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

2014年5月,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案分别采访了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和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此案的法官、现任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郭银明表示,托克逊县法院对黄晓、盖玉宝案件的处理非常严肃。从笔迹来看,法院不可能篡改送达当事人的传票,更不可能“先判后审”。日期错误纯粹是笔误。

就该案,中国青年报记者还采访了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玉英。张玉英专门查阅了案卷。她表示,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该案的判决时间与开庭时间并不冲突。日期不一致纯粹是笔误,不影响判决的有效性。

张玉英还表示,托克逊县法院记录显示,本案传票送达程序不存在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刻意回避当事人的情况。本案经合议庭审议。从时间上和顺序上看,不可能有程序错误。更何况,最后只是出了一点小瑕疵。中级法院不可能再审此案。

张玉英再次表示,如果中级法院认定因笔误或其他原因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将在内部严肃处理。但据她了解,托克逊县法院的判决并未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无需再审。

盖玉宝、黄晓表示,如果法院按照正常程序送达传票,按照程序合法审理案件,充分赋予原告和被告双方答辩的权利,那么按照法律法规,判决将他们想怎样就怎样,他们无话可说。但他们无法接受法院目前的做法和审判结果。

截至发稿,根据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和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原告王某的电话号码,该号码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中国青年报记者无法联系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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