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编修规定

日期: 2025-01-16 10:03:21 |浏览: 26|编号: 6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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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编修规定

以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地方志编纂应当继承我国历代地方志编纂的优良传统,贯彻保存真实、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科学性的统一。物质性质。

第五条 地方志的编修应当连续,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修订一次。以前的地方志完成后,就应该开始为下次地方志的修订积累数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和业务层面指导全国地方志修订工作,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地方志修订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地方规划制定提出建议和要求,监督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七条 期刊办刊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是地方政府直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级单位。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还必须有常设的备案机构。各级期刊编辑机构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志修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计划;进行调查研究,积累信息;组织编年史;审查并接受草稿;整理旧的编年史;总结和交流编年史修订经验;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培训团队;编纂、出版地方志。年鉴;提供地理信息咨询服务;编制地理信息系列等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配备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和主编干部。地方志的专职编撰者应该是比较稳定的。要不断提高修刊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倡导修刊队伍“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在地方志编撰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对中青年骨干进行培训,努力从高等院校引进更多专业水平较高的青年人才。学习和科研部门。坚持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针,吸引各界有成就的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撰。民族地区

自治区应当吸引本民族干部参加。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地方志编修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编修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切实保障纪事编制机构资金责任和必要工作条件,定期考核业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工作人员生活福利等问题。

第3章 编年史

第十条 地方志的编修主要分三级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志;地方志的编修。设区、地区、自治州、盟的市、自治区编撰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撰的地方志。

国家部委、军事部门的公文编制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编撰地方志,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掌握详实资料,力求观点明确正确、材料真实可靠、体例完整严谨、文章结构合理、内容充分深刻、段落层次清晰、严格认真审核,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记录质量。

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首期登记期限;续展注册时,各期限的下限应当统一。

第十三条 地方志的体裁一般应当包括记、记、录、传、图、表、记等,以志为主体。图表是使用现代技术准备的。人物志要坚持生后不立传的原则,对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应根据其事迹入志。

第十四条 地方志目录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突出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做到类别合理、归属适当、层次清晰、排列有序,不强求形式上的统一。

第十五条 地方志的体例应当采用规范的体例。行文力求简单、简洁、流畅。

日记的长度不宜太大。今后修订时,字数应相应减少。

第十六条 地方志所使用的资料,包括史料、人名、地名、日期、数据、引述等,必须核实核实,重要的必须注明出处。对于历史日期,请注明公元;对于古代地名,请注明当前位置。整本书应该有一个索引。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志应当严格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由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验收,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出版;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修的地方志,报省级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审查验收,由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出版;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撰的地方志,须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经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志编撰。经同级党委汇编或者政府批准出版。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期刊编撰机构负责协调、安排本地区的期刊出版工作。版权和作者身份应受到保护。

地方志出版社的主要任务是出版各级各类地方志,为提高地方志质量、繁荣地方志出版业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志应当采用16种格式印制,横版印刷。装订和布局应保持一致。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用中文和当地少数民族通用文字出版出版物。

第二十条 各级档案编制机构必须组织推广档案使用;要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地方志地理数据库,向社会推广,逐步实现信息网络化。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地方志。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期刊编辑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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