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注册资格规定(2014年版)》的通知

日期: 2024-12-21 04:03:02 |浏览: 9|编号: 62249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本站并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请自鉴内容真实性。

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注册资格规定(2014年版)》的通知

身份证、军人身份证、军校学员身份证;台港澳居民申请医疗资格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护照。

第五条 申请类别

(一)符合执业医师资格申请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申请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申请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必须具有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位。

具有临床医学学士学位,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期的人员,可以凭该学历申请公共卫生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可根据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申请中医类别对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同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查

有效学历证明是指国家认可的文凭。基础医学、法医学、护理(学)、医疗技术、药学、中医等医学相关专业的学历不作为申请医师资格的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具有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有资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直至累计实习时间以当前综合体检笔试时间为准。为期1年,具有合格的本科学历和专业,在学习期间申请相应类别的医学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中医(中西医结合)、眼视光、预防医学等专业的长期在校生,完成一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临床实习或学习期间的公共卫生实践。 ,申请相应类别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医学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研究生学历,作为申请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基础。

毕业当年报考研究生学历的,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证明其具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材料,方可参加综合考试医学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前录取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专业具有学位(原“理学学位”)的研究生,相当于本科学习一年的资格 对于有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经历并从事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一年以上的人员,其研究生学位和学科将作为申请相应类别的基础医师资格。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历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申请各类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专业研究生学历不是申请各类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本科学历。

1.5年及以上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病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验光(“验光”仅限于2012年12月31日前在温州医科大学就读的人员)、医学检验(仅限母婴专业本科学历)保健医学(限2012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学生)、妇幼保健医学(限2014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学生)、作为报考临床医师资格考试的学术依据。

2.5年制牙科医学本科学历是申请牙医执业资格考试的学术基础。

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3.5年制本科学历是报考公共卫生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学历基础。

中医、针灸推拿、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等专业4.5年及以上本科学历,作为申请相应专业的学历基础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5、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具有符合本款要求的医学本科学历并增设医学专业者,应报考; 2010年1月1日后入学,具有医学本科学历,并增设医学专业。 ,本学历不作为申请医学资格的学历依据,除非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2015年9月1日后升为学士学位的医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其专业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可将学士学位作为申请的学历依据对于医师资格。

(三)高职(专科)学历。

1、经教育部批准并于1月1日后录取的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吾尔医学等)毕业生2005年,其大专学历作为申请行医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前入学并经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医学类专业(指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大专学历将作为申请医师资格的学术依据。

2、2013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初中五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以大专毕业证书作为毕业证书。申请医师资格的学术基础。取得资格后,限于在农村医疗机构执业满五年,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为县级医疗机构。 2014年1月1日后入学的五年制初中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大专学历不能作为申请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的5年制初中起点初中级中西医临床专业)毕业生2008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以大专学历作为申请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五年制初中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大专学历不作为申请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符合本款要求,具有医学类专业大专学历且医学类专业的,应报考; 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须具有医学专业大专学历及医学专业学历。 ,本学历不作为申请医学资格的学历依据,除非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职业(中专)教育。

1.2010年9月1日后入学,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报教育部注册的农村医学毕业生,其中职业医学毕业生(中专)学位将作为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学历。农村医学毕业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仅限于村卫生室执业。确实需要的可以到乡镇卫生院实习。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职业(中专)学历作为申请卫生保健资格的学历依据。临床助理医师。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仅限于村卫生室执业。确实需要的可以到乡镇卫生院实习。

2011年1月1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乡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等职业教育(中专)不作为申请临床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前入学的职业(中专)教育的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等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职)毕业生为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基础。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职业(中专)学历不作为申请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6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其职业(中专)学历作为申请中西医结合资格的学历依据中医范畴的西医医师。

2007年1月1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职业(中专)学历不作为申请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2006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职)中医药、民族医学专业毕业生,其职业(中专)学历作为申请报考的学历依据。具有相应的中医类医师资格。

2007年1月1日后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毕业生,其职业(中专)学历作为相应的医师资格来申请中医类别。学历。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仅限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卫生专业高中文凭不是申请医师资格的学历基础。

七、199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不作为申请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各院校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医学毕业生,本学历作为申请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成人学历的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况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各类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医学毕业生的学历,不作为申请医学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毕业生,以其成人中专毕业证书作为申请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申请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学习西医、中医的人员。

取得临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位,或者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作,系统地学习中医专业知识并经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参加过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的省级中医药学习西医培训班,并结业修完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证书或已取得师从医师学习满三年并按照《传统医学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传统医学见习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同级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教师和有实际专长的人员。

1.具有中医硕士学位且具有真知灼见的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符合《中医硕士学位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医学并拥有真正的专业知识”。

2.中医教师及有专门技术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药大专以上学历的,其时间执业资格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学历申请中医类别对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已获得国外医学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方可申请并按照本规定进行考试。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外国人报考,应当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盲医政发[2009]37号)的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资格考试注册资格规定(2006年版)》和《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注册资格规定(2006年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一发[2008]号) 64)同时废止。

附表:1.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2.申请执业医师考试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年限考核证明

3.应届医学毕业生报考医师资格考试承诺书

(以上时间表略,详情请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旅游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