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假及其他休假的相关标准

日期: 2024-12-19 07:07:21 |浏览: 11|编号: 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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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假及其他休假的相关标准

法定年休假是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定节假日为7天。 1999年,法定年假增加到10天。 2007年颁布的《全国节日和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除夕定为法定节假日,将我国的传统节日定为法定节假日,有利于我们国家的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增强世界华人的文化凝聚力。我国现行法定年休假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假期:元旦,休息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休息一天(与农历清明节同一天);劳动节、端午节(5月1日)休息1天;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天)休息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天)休息1天;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公民的一些节日和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青少年放假半天;六一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半天,一岁儿童放假一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有的节日,由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月7日阵亡将士纪念日、5月30日阵亡将士纪念日、7月7日抗战纪念日、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18日阵亡将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和其他假期和周年纪念日。 。全体公民放假遇周六、周日的,必须在工作日补足。部分公民放假恰逢周六、周日的,不再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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