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游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颁发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关于印发水上游乐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规[2018]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丽江风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中央各单位桂林市及各自治区:
现将《桂林漓江风景区水游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3 月 26 日
桂林漓江风景区水游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规范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旅游经营行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和法规根据规定,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漓江风景名胜区内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进出及监督管理活动。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边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旅游项目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偿取得使用游船、旅游筏等水上旅游工具、设备的权利。一定时间内在漓江风景名胜区特定水域进行的活动。从事旅游、观光、休闲、娱乐、体育、演艺等经营项目相应配套设施的使用权。
第四条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是漓江风景区水游项目经营授权单位,负责漓江风景区水游经营出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取得项目管理权
第五条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丽江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品质提升的需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按照依据《桂林市漓江风景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在漓江风景区设立水游运营项目。
漓江风景名胜区涉及的县区可根据《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制定水游运营项目方案,报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批准。经批准的水上旅游经营项目计划,按照本办法执行。
未经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批准,漓江风景名胜区涉及的县区不得在景区内兴办水上旅游经营项目,不得从事水上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建设或者组织水上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水上旅游经营项目的设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协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合格经营者,授予水上旅游经营权。项目。 。
未取得水上旅游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漓江风景区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
第七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漓江风景名胜区门票由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销售。从事水上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如下:
(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协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水上旅游经营项目,有偿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协商、竞争性谈判等 通过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交易价格。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上旅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协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的交易价格对同一地点的同类项目或按项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
第八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和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损失的补偿在风景区。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丽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旅游项目的运营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十条 竞买丽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乐项目经营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拥有与漓江风景区水上旅游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产和技术要求;
(三)有与经营项目相匹配的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和生态保护计划;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无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招标、拍卖、上市、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投标丽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乐项目经营权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专业经历证明及任职证明;
(二)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材料以及从事经营项目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项目相配套的项目管理计划和生态保护计划;
(四)企业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等管理制度;
(五)工程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协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经营者签订项目运营合同。丽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乐项目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范围、期限;
(二)景区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缴纳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项目涉及的水上旅游工具或者相应辅助设施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源保护、生态建设、安全生产等措施,以及服务质量管理、经营行为规范等要求;
(五)项目经营权变更、终止;
(六)发生不可抗力、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对项目经营权和经营期限的处理措施;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获得丽江风景名胜区水游项目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在丽江风景名胜区从事水游经营活动的工商登记、水上运输许可等相关手续,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产证明、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经营场所、设备、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报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上旅游经营项目,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生态环境承载等因素确定适合经营项目的规模和规模。能力、项目内容等。资产等要求。原经营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并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规模、资产等要求的,应当按照原经营范围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经营范围。期限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区、历史资源使用费。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三章 项目管理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运营期间,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者减少航班、运输量,减少航班、运输量:或者取消星级,并减少他的运营期限:
(一)擅自改变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履行项目运营合同规定的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直接或者变相乱收费欺骗、勒索旅游者,引起旅游者投诉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水上旅游经营秩序的;
(五)水上游业务不符合丽江风景区水上游统一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监管、诚信评价管理和市场秩序监管等管理要求的;
(六)游船、旅游筏等水上旅游工具的外观、设施设备和旅游服务质量不能保持丽江风景区星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
第十六条 经营期间,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将取消其水游项目经营权,终止项目经营合同,并责令其退出经营:
(一)在经营活动中破坏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或者降低风景名胜区资源原有的科学观赏价值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的;
(三)不履行工程运营合同规定的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四)暂停营业或者擅自停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五)擅自改变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区域且拒不改正的;
(六)水上游览工具不符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
(七)严重扰乱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作业秩序且拒不改正的;
(八)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管理权;
(九)未经许可,以出租、转让、承包、联营等方式处置项目经营权;
(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者为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的;
(十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恶意旅游服务质量投诉,造成漓江风景名胜区声誉损害的;
(十二)自取得项目经营权之日起未在项目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展项目经营活动(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权期满或者被依法撤销后,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原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无不良记录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下一个经营周期的优先投标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运作、协调各方利益”的管理制度。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丽江风景区水游运营准入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监督和周期评分管理、诚信评价、市场秩序监管等相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以漓江为轴,建立大景区开发带,对水上旅游经营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统一设置,形成严格控制总量、优化容量结构的统一运营管理机制、统一票务平台、统一调度、统一结算;邮轮遵循“分级定价、优质优价、优质精调”的原则。依据“原则”实施星级运营管理,全面提升旅游工具品质,突出节能环保绩效和服务质量;创新旅游方式,丰富旅游业态,引导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旅游运营向高端化、差异化方向发展,整合旅游资源,推动水上旅游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三)协调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兼顾各方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丽江风景名胜区依托水上旅游项目开展的餐饮经营项目和商品、食品销售、向游客提供有偿服务等拓展经营项目,参照本办法确定经营者。具体管理办法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照“合同约束、机构监管”的原则,对漓江风景名胜区从事水上游项目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一)保护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不受破坏,经营场所、场地、设施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
(二)履行法定义务和项目运营合同;
(三)不得擅自以出租、转让、承包、挂靠等方式处分项目经营权;
(四)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按照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相关要求开展水上旅游经营活动;
(五)按照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相关标准配备、维护、改造、更新水游工具,并提供充足、符合标准的水游工具和服务;
(六)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水游项目运营期间,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对运营者的项目管理绩效进行评价。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水上游览经营资格的筏、渡船、渔船、“三无”船舶等,不得违规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开展水上游览作业。
第二十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陆空旅游项目,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